张建华

人物履历

自一九八三年八月起,该同志进入兵器工业部任职,由此开启了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长期工作历程。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其先后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及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承担相应职务。至一九九零年二月,转入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工作,并于此后数年间,由副处长逐步晋升为处长。一九九六年七月,被任命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会计局副局长,主管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一九九八年七月,其工作机构调整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并担任副司长职务。二零零五年二月,调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负责军工项目的审查与核准工作。二零零八年一月起,除继续担任该审核中心主任外,同时兼任党委书记,全面主持中心的党务与业务工作。同年十一月,随机构改革,转入新组建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继续担任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并同时出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肩负发展规划与研究职责。 二零零九年四月,其职务调整为司长。二零一一年一月,晋升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工程师,在技术规划与工程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零一三年一月,获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进入局领导班子,参与重大决策与管理。二零一八年九月,其职责进一步扩大,开始兼任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协调涉核领域的相关工作。直至二零二一年十月,根据工作安排,不再担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职务。

违纪被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于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相关信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因涉嫌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目前已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依法依规对其启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程序,相关工作正在按照相关规定稳步推进中。

开除党籍

2025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的正式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针对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所存在的严重违纪与违法问题,依法依规展开了深入的立案审查和全面调查。经过详细而严格的审查查明,张建华已经完全丧失了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理想信念,彻底背弃了当初入党时所宣誓的初心与使命。他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要求,多次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类礼品与礼金,并且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等人安排的宴请以及旅游等休闲活动。此外,张建华未能按照组织规定如实、完整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的重大事项,刻意隐瞒相关情况。他还利用自身职务所形成的特殊影响力,为其亲属在经营活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张建华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彻底异化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他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相关项目的承揽运作、企业投资入股以及行政审批等多个关键环节为他人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并以此作为交换,非法收受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张建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与廉洁纪律的相关条款,不仅构成了严重的职务违法,而且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张建华的违纪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其本人在此期间依然毫无收敛、不知收手,持续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这充分说明其问题性质极为严重,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恶劣,必须予以严肃而果断的处理。最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经过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的认真审议并报请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决定给予张建华开除党籍的严厉处分;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原本可享受的一切相应待遇;对其通过违纪违法手段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所得进行彻底追缴。此外,将其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起诉,所涉及的相关财物也将随案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提起公诉

2026年2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因涉嫌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案件已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并正式移送至检察机关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建华作出了逮捕决定,所涉罪名包括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后,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启动了相应的司法程序。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人张建华告知了其所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同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与陈述。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建华在先后担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财务与审计司司长、总工程师以及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张建华在离职之后,仍借助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继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涉金额特别巨大。因此,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